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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电〔2011〕4号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站办  浏览次数:3137  添加时间:2011/5/12 10:58:03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站属各单位:
     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站部对《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2、《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湘水财 [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市开展差旅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手续及差旅费借支规定
     第三条  关于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借支管理的规定。
     (1)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的审批。站长、书记公务出差由站长、书记互相审批;其他站领导公务出差由站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公务出差3天以上经站长批准,3天以下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各部门副职出差5天以上经站长批准,5天以下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在省内由分管站领导批准,市区范围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全站所有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须经站长批准。
      (2) 公务出差应有明确的任务,确定精干的人员,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减少费用开支。所有出差人员都需填写《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在审批单上须填明出差天数、路线及出差任务,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外出。
      (3) 公务出差借支差旅费,凭 《公务出差借款借据》到财务器材科办理借款手续。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3000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批签;借5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站领导批签;借5000元以上经站长批签。
      (4) 公务出差人员凡前次出差拖欠借支差旅费未还清者,第二次公务出差不予借款。
      (5) 公务出差人员必须在回站15天内报账,如数归还借支,否则除扣除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拖欠借支从当月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情况特殊者,回站30天内必须报账,否则,不予核报本次出差的各项补助。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如下: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火  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省外
省内
站领导
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260
200
中层干部和已聘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180
120
其他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150
100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2、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般只限于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科室负责人及聘任高级职称者,如公差任务特殊,经站长事先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的普通舱位,但要从严控制。
     3、凡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人员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办法
    1、站级领导到省外出差,其标准为每晚260元,省内出差其标准为每晚200元,到县级城市出差其标准为每晚150元。
    2、中层干部和已聘任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外、省内、县级城市出差,其标准分别为180元、120元、80元。
    3、其他工作人员到省外和省内、县级城市出差,住宿标准分别是150元和100元、80元。
    4、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住宿费实行在标准限额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的办法,超支自理,节约部分按50%奖励。
    5、单人出差或男、女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两倍凭住宿发票报销,超支自理。
    6、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本人写出说明,载明差旅住宿的基本情况及无票的理由,由科室负责人签证,报主管站领导批准后,可按其住宿标准的50%核报。
     第八条  住宿费的报账审核程序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发票坚持一人一票或一标间一票的原则,不同批次的所有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不得笼统开具一张发票结付。
     2、出差人员要求宾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填开住宿发票时,要载明客户姓名和住宿的起止日期,以此证明出差人员的实际住宿天数。
     3、站领导的住宿费由领导本人在发票上签字;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签字;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司机的住宿费由随车领导签字,随车领导不在场者,由司机所在的科室负责人签字。
     4、出差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票据有关规定,否则不予报销。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住宿发票的日期及金额,不得在发票的日期及金额上签字,否则视为不真实票据,不予报销。若一次出差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人员参加,应由出差人员分别填制《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出差天数的确定
       1、差旅费报账审核凭《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进行,审核单上填明的出差天数以批准人填写的为准,不得涂改。
       2、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均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出差路线和日程,凡擅自改变出差路线或多报出差天数,财务部门不予审核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也不分职务高低,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标准为:本市范围内(零陵区、冷水滩区、双牌、东安、祁阳县除外)20元,省内40元,省外6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标准为:省内(本市除外)15元,省外30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标准上限内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凡交纳会务费用后,只有会务费收款凭据而没有有效的住宿发票凭据的,其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应在会务费用之中,不再核定伙食补助费;外出参观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凡交纳相关培训费用的,不再核定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5元;在零陵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车费,离开零陵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车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赴省外联系、协助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接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凭主办会议单位统一开出的住宿发票据实报账。
       第十八条  单位安排参加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用凭正式发票据实报账。
        第十九条  经站领导批准外出参加15天以上短期业务培训和学习的,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凭票报销餐费,遇特殊情况,须事先经请示站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据实报销,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其他补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双牌、东安、祁阳县办事,乘坐公共汽车等,可凭发票据实报销,但要严格控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并经劳动人事科审核同意探亲的职工,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  城市间交通费
按本规定第六条第(1)款执行,但飞机票不能报销。
       (二)住宿费
       1、限于交通条件必须转车、转船并在申转地住宿的,凭发票按出差住宿标准,可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2、中途如遇事故如塌方、洪水等造成交通暂时中断,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发票报销,但不能超过其标准。
       (二)  其他费用
      伙食补助费、行李寄存费、托运费等一律自负。
       本条规定适用于探望配偶和父母的职工,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只能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外部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司机出车补助按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站党委、站行政组织大型的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活动的费用开支和报销标准,由承办部门拟定预算方案,经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务出差的工作人员在差旅费报销过程中,凡擅自改变路线、多报出差天数、未住宿而开出住宿发票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除加倍扣回伙食补助、住宿费、公杂费外,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站财务器材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业务招待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业务招待范围: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来电站开展工作,相关业务往来单位来电站办理公务及其他需要招待的人员。
      二、业务招待原则:
1、客人的接待,实行部门对口接待。无对口接待部门的客人,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招待客人做到既热情又节约,防止铺张浪费,杜绝高消费。
2、每年年初将全年计划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总额分配到各位在职站领导和各个部门,实行在限额基数之内使用。基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严格规定,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年初下达的计划在年度内不再追加。
3、出差期间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核报伙食补助,不再报销餐费。确需要招待客人,应事先报站主要领导同意,其招待费用列入站集体开支。
4、举办大型活动或召开专题会议,需要安排招待的,由承办部门拟定预算,报站长办公会批准后,在预算资金内开支,并由承办单位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5、每年度国税、地税进行的税务稽查、财务方面的各类审计与检查、办理银行借款等专项事务的招待开支,由站财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门共同拟定预算,报站长批准后单项列支。
6、来站客人原则上应安排在食堂就餐,控制外出接待规格和标准。
      三、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办法:
1、后勤基建科全权负责食堂业务招待费的日常管理,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严格执行合同,制定食堂招待的卫生管理制度,拟定食堂基本菜单。食堂承包者必须坚持按后勤基建科的要求及提出的基本菜单,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地安排来客的就餐。按月与食堂承包者进行招待费的结算。
2、站领导和各个部门在食堂或在外招待客人,以在食堂的签单和在外开具发票上的签字为列支凭据,实行“谁签单(字),记谁的账”的方式,由财务器材科指定专人负责核报和登记台账工作。站领导及各部门的招待费限额基数用完后,财务部门不再核报。
3、站领导和各个部门在外招待客人,属部门接待的,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后,由财务负责人核报;属站领导接待的,由站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后,由财务负责人核报。
4、站集体列支招待费的范围和审批程序。接待省级有关领导、市级(含市局级)有关领导、零陵区级有关领导及兄弟电站的领导来站指导、检查工作的,由站集体接待列支。站集体列支的,由站办公室负责经办,站主要领导同意并签明“集体接待”字样,财务器材科方可列入站集体招待费的限额内。
5、业务招待不准统一购酒,站集体接待需购烟酒的,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经办并及时结算。
6、业务招待费的报销,不论在食堂还是在外招待,必须在次月5日前报账。财务器材科在每月10日前将限额招待费的开支情况通报各位站领导和各部门,便于及时掌握列支情况。
7、站领导和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做到当次、当月结付,不准在酒店签单累积后大金额地报账。
8、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就餐,加班就餐一律实行工作餐标准,即早餐5元/人,中、晚餐10元/人。工作餐列入部门的限额基数。
9、站领导检查工作或电站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需要安排就餐的,以邀请部门或工作所在地的部门承担招待费的开支,站部不增加招待费的限额基数。
10、独立核算的公司,由站部研究确定限额,在限额基数内列入当年的成本、费用。电站所属其他部门改制成立公司后,取消站部下达的限额基数,改由站部核定限额,列入公司成本、费用。当年度下达的限额计划不再追加。
11、由站领导出面陪同,要独立核算的公司承担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由陪同领导签字后列支,不计入独立核算公司的限额内。
12、后勤基建科、财务器材科在年度财务决算前,将年度的限额招待费使用情况做出结算汇总,根据站务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财务器材科提供资料,由相关部门公示。
        四、本办法从2011 年月1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管理  制度  通知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2011年1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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