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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制度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工会  浏览次数:6676  添加时间:2004/9/2 16:11:51
    

    
职工代表提案处理制度

一、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在收到职工代表提案后,应进行审查和归纳整理,并分类立案。审查整理的基本原则:
    1、属于我站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有明显的针对性,且理由依据充分者可以立案凡属我站职权之外或与国家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以及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个别人的具体意见等,一般不予立案。
    2、纯属党组织内部的问题,不予立案。但应转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对多份提案表从不同程度提出同一个问题,为处理方便,审查时应归纳、合并立案,并作为共同提案人。
    4、提案中有关语言、文字问题,只要不影响内容的表达,一般不宜作大的修改,以保持提案人的原意。
    二、审查、整理后的提案,在立案时应按照提案的重要程序,分重大提案和非重大提案区别处理,对于重大提案,一般应交工会召集的联席会议复审,并列入大会议题。
    三、凡经审查后立案的提案,应填写提案表一式一份,正表送站行政主要领导签发有关部门承办处理,副表留工会备查。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提案落实进度,督促提案落实,使提案工作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整改结果有回音。
    五、站行政主管领导应在下届次 职代会上作提案整改落实报告。

工会关心职工生活工作制度

    1、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之家”。每个工会干部都应与职工广交朋友,争当“职工之友”。
    2、努力做好接待来访群众工作,凡本站职工或外单位来站工会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对当时不能解释和答复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回音,一般不超过10天。
    3、建立工会来信、来访登记,及时整理群众建议和要求,定时组织职工调查和研究,适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4、站工会干部每人建立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车间、科室、班组了解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沟通思想,融洽感情。
    5、站工会专职干部、各分会主席要关心本单位职工,做到“四到现场”、“五必访”。“四到现场”即职工婚丧事、危急病号、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关键到现场。“五必访”即对有困难、病伤、生育、婚丧、家庭纠纷的职工必访。
    6、做好病、伤、退休职工的慰问工作。站中层以上干部、劳动模范、因工致残或病情严重而住院的职工,由站工会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慰问,其他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分会会同有关人员慰问,在慰问病人中应注意了解他们的思想、病情和生活情况,酌情帮助他们解决好实际问题。
    7、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站工会协同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及有关科室安排料理后事;职工因病死亡,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协助亲属料理后事。料理后事要按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办理,提倡节俭、文明办事。一切丧葬费用开支,由死者家属自行掌握使用,站工会负责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按劳动保险政策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后,由站工会组织有关人员前往悼念,并对家属予以慰问。
    8、职工困难补助费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凡职工家庭出现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经本人申请,工会小组评议、分会初审、站工会讨论并报站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发给困难补助费。困难补助情况,站工会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9、建立全站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老、弱、病、残职工进行劳动力的鉴定,并研究他们的病残变化情况,提出应当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意见,对致残的职工及时评定其残废等级。

工会小组活动制度

    1、工会小组必须按照站部统一安排的内容和规定的次数、自行组织或集体参加车间(科、室、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
    2、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活动,要求每个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管理会,对如何做好班组工作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及时征集本班组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开好小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4、坚持谈心走访制度,做到″四必谈″和″四必访″。″四必谈″,即班组职工有思想情绪必谈;班组职工闹矛盾、搞不团结必谈;班组成员工作质量、效率明显下降必谈;班组职工受批评或处分必谈。″四必访″,即职工婚丧事必访;职工生病必访;职工有困难必访;职工家庭出现纠纷必访。
    5、组织好班组劳动竞赛或技术比武,积极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和技术创新活动。
    6、经常开展小组文体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有效履行职工对站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电站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电站行政的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观念。
    2、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特别是向职工及站部有关部门提供劳动政策、法律上的咨询。
    3、参与监督站规章制度的制定,做到源头参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职工与站行政的矛盾。
    4、督促签订《集体合同》,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和义务。
    5、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对电站行政执行劳动法规的监督检查。
    6、不断总结工会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和教训,加强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7、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劳动人事、安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7一9人。
    8、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⑴对电站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⑵参与对劳动法律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3)、针对劳动法规实施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4)、文持职工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
   (5)、舆论监督。
    9、工会对电站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⑴、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⑵、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⑽、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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