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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库区管理所  浏览次数:5344  添加时间:2010/9/28 14:31:49
    

 

 

 

(摘  录)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

(一)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三)船闸上下游航道护岸末端、水闸上下游翼墙末端以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50200米为保护范围。

(四)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200米,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

(五)水力发电站厂房、机电排灌站枢纽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20100米,进出水渠(管)道自拦污栅向外延伸100500米水面为保护范围。

(六)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l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210米为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提出提防安全保护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葬坟、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为保护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函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

(二)在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

(三)围湖、围库造田,毁塘造田;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第十一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南津渡水库管理局

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

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驻南津渡水库支队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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