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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南津渡水电站  浏览次数:4237  添加时间:2015/4/3 10:34:18
    

 
 
 
站属各支部、各部门:
    现将《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南津渡水电站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南津渡水电站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在“三重一大”问题上要始终坚持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第四条  站长是电站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决策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站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站纪委书记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 “三重一大” 的决策范围
(一)需要站党政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确定的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电站的发展方向、重要改革方案、创新发展规划;
3、电站的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基建项目立项;
4、职工工资待遇的调整;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重要资产的处置、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6、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7、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
8、突发事件、重要信访事件的处理;
9、其他需要向上级报告、请示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需要站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确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1、对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任免、交流、管理、考核、处分;
2、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3、电站人才队伍建设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
4、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处理;
5、其他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需要站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确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3、重要项目引进方案;
4、重大的资产开发项目;
5、水利资金建设项目;
6、重大的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基建维修项目、大型装修项目;
7、重大基建工程项目承建队伍的确定;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需要站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确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1、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10万元以上的工程资金分配、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拨付;
2、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3万元以上的捐赠与赞助;
3、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4、重要资产的出租、处置;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六条 凡属以上“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站党政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会签的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七条  站党政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八条 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党政班子会议进行决策的,由站长与党委书记、分管站领导会商后决定,或由站长授权分管站领导决策,事后要及时通报站领导班子成员。
第九条 站内相关部门负责承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调研、征求意见、论证与起草方案报告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为站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站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建议。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
2、征求意见。应广泛深入地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通过组织考察等必要程序。
3、列入议题。相关部门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提交站长或党委书记审定后,由站长或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4、会议准备。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前事项责任部门要将方案或报告连同有关材料送达站领导班子成员,再由站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酝酿。
5、集体决策。在会上,相关责任部门或分管站领导要对即将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说明,并提出建议,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与会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6、正式行文。对站党政会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要行文的,经站长或党委书记签发后,以文件的形式上报或下发。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经站党政班子会议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站党政班子会议重新研究后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站纪检监察室对相关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三重一大”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集体决定、不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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