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五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永中法林行终字第1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下达我站,标志着我站关刀洲确权工作顺利完成。
关刀洲位于我站1#副坝一带,上接袁家渴,下与右接潇水,左接我站尾水,四周均为我站土地,面积为15.18亩。1990年原永州市(现零陵区)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将关刀洲划拨给我站作为建设用地,并划进我站红线范围,我站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自1994年起沙沟湾一组个别村民强行侵占关刀洲土地并渐演变成为争执地。2003年6~8月,区综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我站土地进行整治,当时基本认定我站对关刀洲土地的权属,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最后确权。
鉴于以上现实情况,我站于2009年6月 ,2010年9月两次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2011年4月,零陵人民政府受案后,经调查取证和调解,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了零政决字(2011)第5号《永州市零陵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一、 关刀洲属国家所有,由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使用。
二、 撤消1982年9月3日原永州市人民政府(现零陵区人民政府)颁发给朝阳公社诸葛庙大队壹生产队(现沙沟湾社区一组)《山林所有权证》第二栏登记的关刀洲权属。
沙沟湾社区一组不服零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零政决字(2011)第5号处理决定书,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了永政复议字(2011)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零政决字(2011)第5号《零陵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沙沟湾社区一组不服永州市人民政府永政复决字(2011)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2012)零林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零政决字(2011)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驳回沙沟湾一组的其它诉讼。
沙沟湾一组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2年7月5日在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于7月18日下达了终审判决书[2012]永中终林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经历区政府处理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区法院一审、中级法院终审四个环节,历时一年余的确权工作在站领导的正确决策下顺利完成。
下一步的工作主要围绕土地办证和土地整治为主,为电站的土地开发利用作好基础工作。(文:邓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