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是指为达到兴水利、除水害之目的而兴建的工程设施。南津渡水电站就是这样一个中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兴之利有发电、防洪、通航、交通、灌溉、养殖、城市供水等,所除之害有频发的洪涝灾害、影响通航的险滩暗礁等。
南津渡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1991年基本建成投产,1993年全部建成。运行近20年来,充分发挥了其兴水利、除水害之目的,共发电45亿度,防洪效益显著,改善航道30公里,缩短航道20公里,新辟公路交通里程30公里,灌溉面积6000亩,库区老百姓养殖业发达,城市年供水能力达3000万吨,带动了周边城镇、农村的发展。
由于南电工程建设时,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行业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所以当时设计上并没有考虑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甚至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以至于南电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也没有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因而也没有设立水利工程保护区。也就是说,南电运行近20年来,基本没有依法对水利工程加以保护,这是相当危险的。
根据行业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1996年12月1日)之规定,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应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处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米,一般不少于50米。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顾国家水利工程的安全,恣意侵占南津渡水电站的土地,损坏电站的水利工程设施。近年来,不断发生在紧邻南电大坝、渠道、副坝、厂房等地采砂、取土、建房、建厂、修路等违法现象,更有个别人违法侵占水利工程设施建房,严重影响了南电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设立水利工程保护区,以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9月1日)之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现在,当地村民在大坝右坝头背水坡脚仅10米处修建了房屋,当地村委会的活动中心也建在土石坝背水坡脚处,二层出口还搭建在土石坝背水坡中间。我站请求零陵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来处理过,但违章建筑依然存在。
(四)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现在,采砂船已采至大坝下游仅300多米的地方了,已采进河堤护砌线末端约200米,严重威胁大坝基础的安全,进而威胁大坝的安全。若不能有效制止,一些私欲膨胀的人有可能采到大坝下游几十米处,那将直接威胁到大坝的安全。
(六)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l至5米,渠堤建筑物周边2至10米为保护范围。有些村民现已在渠堤外坡上开挖建房,侵占渠堤。我站也请求了零陵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来处理,但房屋已建成,执法大队采取的只是些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依法由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及建筑物,除水工程管理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今年以来,我站领导班子已经意识到了水利工程保护的重要性,对尽快设立水利工程保护区很重视,指示水工所、保卫科、群工办等部门合力办好请求区政府依法批准设立南电水利工程保护区事宜。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已于6月份向区政府提交了正式的报告,现正等待区政府批准。
水利工程保护区设立后,我站应加大对周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让相关人员都知道并认识到水利工程保护的重要性,使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停止损害水利工程,共同保护水利工程。同时还要加大水政监察执法力度,对那些故意损毁和破坏水利工程的不法分子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