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政通[2010]8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行为,切实搞好城市市容市貌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市民日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和烟头 等废弃物,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严禁在道路上随意摆放店牌、广告牌、扫帚、拖把、垃圾桶、潲水桶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
三、严禁在道路上乱设摊点、乱堆杂物、乱牵绳索、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禁在道路上乱设建筑材料,违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
四、严禁在广场、主次道路两旁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摆放殡葬用品等,严禁在主次街道上燃放鞭炮或抛撒冥纸,违者每次罚款200-1000元。
五、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严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
六、严禁随意倾倒、抛洒生活垃圾,违者每次罚款20元。
七、严禁损坏花草树木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200-1000元;不能恢复原状的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1000元。
八、严禁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经发现由执法人员现场捕杀,并每次罚款50元。
九、严禁乱横马路、乱停车辆,违者乱横马路每次罚款5元;乱停车辆每次罚款200元, 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
十、广大市民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对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