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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纪检监察室  浏览次数:4617  添加时间:2006/11/8 15:57:07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报告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站属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具体办法》,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及内容
(一)报告的对象
站属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领导班子报告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厅党组及站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4、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的情况;
5、配合站纪委、监察审计室完成各项廉政建设检查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防止工作失职的现象发生;
6、配合搞好站务公开及积极协助站部开展效能监察的情况;
7、对收受红包、礼金、礼品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登记上交的情况;
8、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9、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三) 党支部、部门负责人报告的内容
1、主持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主持或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监督本部门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
4、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报告的程序
各党支部、部门的报告以及负责人个人的报告,统一报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条  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的原则:实事求是,具体实在,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二) 报告的形式: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三) 报告的时间: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月3日以前报告;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有关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领导班子和负责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有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事项,可以及时报告。
第五条  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事前请示问题的答复,请示部门或个人接到答复后,应按答复的意见处理。
第六条  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补救;连续两次不报告或瞒报、假报情况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部门负责人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考核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站属各党支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水利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湘南电党字(2000)第05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站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范围:站属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
第四条  考核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以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党支部、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对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进行。主要考核履行以下职责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厅党组、市纪委及站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按下达的责任目标组织实施。
(二)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严格执行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四) 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五) 组织领导本部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纠正不正之风。
(六) 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 对一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积极配合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检查考核。
(八)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政问题。
第五条  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报站组织人事部门后,提交站党委批准。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存入部门负责人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要落实奖惩意见,并将落实结果反馈给站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七条  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负责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且一年内不能提拔,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在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  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追究违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认真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站属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是指发生了重大问题,而部门负责人本人没有直接参与,也不是当事人,但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严格执法,违纪必究;
(三)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对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规定》及《实施办法》行为的要实施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 对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及《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1、批评教育;2、提出诫勉;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4、责令写出书面检查;5、通报批评;6、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 对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及《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1、批评教育;2、提出诫勉;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4、责令写出书面检查;5、通报批评;6、调离工作岗位;7、责令辞去职务;8、免职。
(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诫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宣传党风廉政法规和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2、对本部门负责人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3、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八条  对支部及部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处理: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诫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具体布置安排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1、 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站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挠、对抗党内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及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甚至包庇、纵容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直至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组织处理仍拒不纠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党支部及领导班子出现本条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 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 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 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和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提出诫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处理的,由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由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站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建立
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站中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中层干部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定对中层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并依据省水利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具体办法,结合本站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旨在为教育、监督、管理、奖惩和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条  建档对象:站属各部门正、副级干部。
第四条  建档内容
(一) 干部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 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
(三) 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 干部所在支部民主(组织)生活会记录节录;
(五) 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六) 廉政考评材料;
(七) 干部受表彰、奖励材料和自身勤政廉洁的典型材料;
(八) 干部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材料;
(九)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中层干部本人有关的材料;
(十) 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的调查核实结论及有关材料;
(十一) 干部的年度考核或述职报告;
(十二) 干部申报的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的材料;
(十三)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档案管理
 站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建档、管理。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按规定格式登记并经主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归档材料应当是材料原件,复印件应有出处记载。
第六条  建档要求
(一) 一人一档。随着干部职务、岗位的变动及时增建或移交;
(二) 材料齐全。凡需要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及时归卷;
(三) 安全保密。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严禁丢失损毁档案,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严禁私自放入、涂改、圈划、复印、抽换廉政档案材料。
第七条  档案使用
(一) 为站党委掌握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供材料;
(二) 为干部提拔、任免提供参考意见;
(三) 为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层干部谈话诫勉提供情况。
(四) 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经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批准,办理借阅或摘抄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借阅、摘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阅廉政档案。
第六条  建档的其他未尽事宜,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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